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关于公开征求《托育机构建设标准》

日期:2022-01-10 12:01:16 / 人气: /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关于公开征求《托育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工作安排,我们组织起草了《托育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104563830@qq.com

 

联系电话:010-68732400、68792666、68792845(传真)

 

意见反馈时间截止2022年1月28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

 

2021年12月23日

 

 

 

 

 

 

 

托育机构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16日

 

 

 

前  言

 

本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216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等单位,在充分调研现有托育机构运行情况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分析、合理测算、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编制而成。

 

为进一步深化托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托育机构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规模托育机构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实施情况和多年来托育机构建设的经验教训,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意见,按照以3岁以下婴幼儿安全健康为中心的原则,进行了标准编制。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项目类别和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相关指标等六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地址:×××××。邮政编码:×××××),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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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托育机构建设,提高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托育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及审批、核准托育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及监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四条 托育机构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托育机构的建设,应结合区域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现有资源。应优先保障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域位置。

 

第六条 托育机构的建设,应坚持婴幼儿优先的原则,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应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安全舒适、智慧互联。

 

第七条 托育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项目类别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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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托育机构的建设,应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服务人口分布和人口增长为基本依据,统筹托育服务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科学规划。

 

第九条 托育机构根据服务内容和规模构成,可分为30托位及以下、31~60托位、61~90托位、91~150托位的托育机构。

 

第十条 托育机构可设置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三种班型,具体分类和要求见表1。

 

表1 托育机构班型设置

 

班型

年龄段

人数要求

乳儿班

6-12个月

10人以下

托小班

12-24个月

15人以下

托大班

24-36个月

20人以下

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宜超过18人。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组成。

 

一、场地主要包括建筑占地、道路、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等。

 

二、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婴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管理用房、附属用房和其他用房等。

 

(一)婴幼儿活动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班级活动单元和综合活动室;班级活动单元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

 

(二)服务管理用房包括但不限于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哺乳室、警卫室、办公室、财务室、会议室、储藏室等;

 

(三)附属用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机房、开水间、餐食准备区、卫生间、清洁间、车库等。

 

(四)其他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人员培训、婴幼儿早期发展培训、家庭养育指导等服务相应的用房。

 

三、建筑设备主要包括暖通空调设备、给水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智能化设备、电梯、安防消防设备等。

 

 

 

 

 

第三章  选址和规划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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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的选址应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增长、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通便利、环境安静、良好的自然通风和

 

一、交通便利、环境安静、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二、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市政基础设施完善。

 

四、托育机构宜设置在居住区内相对中心区域,可独立设置或结合公共服务设施等设置,宜设置独立出入口。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方便管理、节约用地。

 

二、宜有良好朝向。

 

三、宜设置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宜为2平方米/托位及以上,室外活动场地宜具有良好的日照和通风条件,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四、新建托育机构主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托育机构主入口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园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宜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绿化用地面积宜为1.5-3平方米/托位,严禁种植有毒、有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第十六条 新建独立的托育机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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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各类用房的建筑面积,宜满足表1的规定。

 

表1 托育机构每托位平均建筑面积指标(m²/托位)

 

托位规模

30托位

及以下

31~60

托位

61~90

托位

91~150

托位

婴幼儿活动用房

7

8.8

9.8

9.4

服务管理用房

1.2

1.2

2.0

1.6

附属用房

0.8

1.0

1.2

1.0

每托位面积指标

9

11

13

12

注:托育机构位于寒冷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6%。

 

第十八条 乳儿班班级活动单元宜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乳儿班班级活动单元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²)

 

各区名称

最小使用面积

睡眠区

30

活动区

15

配餐区

6

清洁区

6

储藏区

4

第十九条 托小班班级活动单元宜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托小班班级活动单元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²)

 

各区名称

最小使用面积

睡眠区

35

活动区

35

配餐区

6

清洁区

6

卫生间

8

储藏区

4

注: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m²。

 

 

 

第二十条 托大班班级活动单元宜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托大班班级活动单元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²)

 

各区名称

最小使用面积

睡眠区

40

活动区

46

配餐区

8

清洁区

8

卫生间

12

储藏区

9

注:1、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70m²。

 

    2、混合编班的班级活动单元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可参考托大班相应区域对应人数比例的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婴幼儿综合活动室可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设置。

 

第二十二条 服务管理用房主要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服务管理用房主要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²)

 

房间名称

最小使用面积

晨检接待厅

10

保健观察室

12

 

 

第二十三条 宜在乳儿班或托小班附近设置相对独立的哺乳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在保健观察室旁设置独立的隔离室。隔离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规模有限时,隔离室可与保健观察室合并设置。

 

第二十五条 餐食准备区使用面积宜为0.4m²/托位,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 m²。

 

第二十六条 开展人员培训、婴幼儿早期发展培训、家庭养育指导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应根据相应业务需求,增加相应的用房面积。

 

第二十七条 需建设变电室、锅炉房、水泵房、信息中心等设备机房的托育机构,可根据需要,增加相应的用房面积。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托育机构应按当地要求设置相应的停车位和人防工程,并增加相应的车库、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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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托育机构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营造功能完善、适合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照护环境。

 

第三十条 新建独立的托育机构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建筑。当托育机构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首层或二层部分。

 

婴幼儿活动用房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满足婴幼儿生活、照护等功能需要。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托育机构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婴幼儿应有一张床位,不应设双层床,床侧不宜紧靠外墙布置;睡眠和活动区合并设置的,应设置床位的收纳空间。

 

二、托育机构的室内房间高度和走廊宽度应符合婴幼儿活动和照护的要求,楼梯扶手、栏杆、踏步高度和宽度应满足婴幼儿使用、保护婴幼儿安全的要求。

 

三、入口晨检接待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宜设置家属等候区、婴儿车存放区。

 

四、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活动区域宜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材料;有水房间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墙面宜选用环保、耐久、易清洁和美观的材料;宜选用吸声降噪材料,并适合婴幼儿心理特点的色彩;内墙阳角、柱子及窗台宜做成小圆角;家具宜适合婴幼儿尺度、防蹬踏,边缘宜做成小圆角。

 

五、婴幼儿活动区域宜设双扇平开门,不应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不宜设置门槛,宜设置门扇固定装置。门应设置观察窗,采用安全玻璃。

 

六、婴幼儿活动用房窗台距楼地面不宜高于0.60m,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七、婴幼儿卫生间宜临近活动区或睡眠区设置,宜分间或分隔设置;卫生间不宜设置台阶,宜设婴儿护理台和婴儿冲洗设施;托小班和托大班宜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每班宜设2-4个大便器、2-3个小便器、3-5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或盥洗台水龙头,便器之间宜设隔断;可结合使用需求设置成人卫生间。

 

八、母婴室宜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宜设尿布台、洗手池等设施。

 

九、隔离室宜设置独立卫生间,具有良好通风。

 

十、餐食准备区宜相对独立,与婴幼儿活动用房宜有一定距离。

 

十一、托育机构场地内设汽车库(场)时,应与婴幼儿活动场地分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新建独立托育机构的抗震、消防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合建及既有托育机构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托育机构的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热水器等应有防止幼儿接触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婴幼儿活动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并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卫生间、未设外窗的房间等宜设置通风设施。

 

第三十五条 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活动用房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散热器宜暗装,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托育机构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室内照明宜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婴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第三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相适应的弱电设施和信息系统,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防护信息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升托育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章  相关指标

 

 

 

 

 

 

第三十八条 托育机构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第三十九条 托育机构的经济评价和后评估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托育机构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项目类别和构成

 

第三章 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六章 相关指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和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明确指出“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措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全国各地将新建、改扩建一定规模的托育机构,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需要。编制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对于进一步规范托育机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是为托育机构项目科学决策服务的,是开展托育机构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托育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审批、核准的主要依据和审查、监督的重要尺度。针对社会投资项目,可以本建设标准作为参考。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它提供托育服务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托育机构建设的总体要求。

 

托育机构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现有托育服务工作基础,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科学、合理地进行托育机构的建设规划。

 

第五条 托育机构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应优先保障托育机构的用地需求,在城乡建设规划中结合居住区、办公区、产业园区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密集区域重点布置。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六条 本条规定了托育机构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托育机构的建设应体现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要求,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有利于婴幼儿的早期发展和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托育机构的建设应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防护体系,防范并及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优化服务、加强管理,促进托育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第七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关系。 

 

 

 

第二章  项目类别和构成

 

 
 

 

 

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托育机构建设规模的原则。

 

托育机构的规模应依据区域托育服务体系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规划、建设与服务人口分布和及人口增长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托育机构的托位规模分级。

 

按照托位数量的多少,将托育机构的建设规模分为30托位及以下、31~60托位、61~90托位、91~150托位4个级别。托育机构建设规模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婴幼儿照护资源现状、现有需求和增长趋势等因素,按照区域托育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

 

实践证明,在同一地点,托育机构规模过大,会产生婴幼儿及家长过于集中、照护环境和服务质量下降、工作人员过多、管理难度加大、综合效率及效益偏低、安全隐患增加等诸多问题。因此,不建议设置150托位以上规模的托育机构。

 

第十条 本条规定了托育机构的班型设置和各类班型的人数规模要求。

 

结合对国内外现有托育机构的研究和调研,考虑不同年龄段婴幼儿照护和保育服务需求的不同,将托育机构划分为乳儿班(6-12个月)、托小班(12-24个月)、托大班(24-36个月)三种班型,人数规模分别为10人以下、15人以下、20人以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宜超过18人。每个班的班级活动单元应当独立使用。

 

第十一条 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是托育机构建设项目的基本组成部分。本条明确了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的构成,并对房屋建筑主要包括的各类用房具体内容进行了说明。 

 

 

 

第三章  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托育机构的布点要求。

 

托育机构的布点应满足就近入托、方便接送的要求: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人口密度及人口增长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布点,满足居民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托育机构属于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托育机构的选址要求。

 

考虑婴幼儿成长的环境和空间要求,托育机构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环境安静、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远离大型批发市场、垃圾站等设施;考虑托育机构服务范围,应便于婴幼儿接送,宜设置在居住区内相对中心区域;考虑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托育机构可结合幼儿园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

 

第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托育机构的规划布局要求。

 

托育机构的规划布局需要结合婴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满足卫生、健康、安全等基本要求,并有利于托育机构建设发展和对婴幼儿的保育与安全管理。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当与其他公共设施共用时,应考虑共用时的安全防护与照料便利。托育机构入口附近宜设置临时停车位,便于家长接送。

 

第十五条 本条提出托育机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的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本条提出新建独立的托育机构建筑密度的具体要求。考虑新建独立的托育机构宜为低层或多层建筑,并提供良好的室外活动空间,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8-1.5。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托育机构各类用房每托位平均建筑面积指标。

 

通过对国内外托育机构相关标准、面积指标的研究,结合国内现有托育机构各类用房使用情况的调研,综合考虑为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需求,以托位数为基数、按照各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楼房使用面积系数0.6、平房使用面积系数0.7)确定托育机构的建筑面积,并确定不同托位数对应的建筑面积指标,即:托育机构建筑面积=托位数×每托位平均建筑面积指标。各项目可结合具体情况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乳儿班班级活动单元各区最小使用面积。此面积为乳儿班10托位的面积指标,当托位数小于此时可相应调整最小使用面积。乳儿班接收照料的为1岁以下的婴儿,这些婴儿大部分还在哺乳期,白天大部分时间在婴儿床上,需要在保育人员照料下完成吃饭、大小便等活动,因此其睡眠区所占面积比例更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乳儿班也可设置卫生间,满足婴儿如厕训练的需要,此部分面积可根据需要单独增加。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托小班、托大班班级活动单元各区最小使用面积。此面积为对应托小班15托位和托大班20托位的面积指标,当托位数小于此时可相应调整最小使用面积。托小班、托大班的婴幼儿基本能自主走路,可以在保育人员帮助下完成吃饭、大小便等活动,同时需要玩耍、游戏、学习的空间,因而需要更大的活动空间和相对独立的婴幼儿卫生间。

 

混合编班的班级活动单元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可根据婴幼儿人数,按照托大班相应区域对应人数比例的面积指标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条确定了婴幼儿综合活动室的设置要求。考虑婴幼儿游戏、手工、跳舞、唱歌、室内运动等活动需求,可设置面积大一些的综合活动室,不宜移动的室内活动设施可放在综合活动室,供不同班级使用,并可作为开展集体活动、亲子活动的场所。  

 

    开展计时托、临时托的托育服务机构,考虑婴幼儿的临时性和不确定性,宜设置相对独立的计时托、临时托婴幼儿活动室,与其他班级活动单元相对独立,面积有限时,计时托、临时托婴幼儿活动室可利用婴幼儿综合活动室,但需考虑使用后的清洁、消毒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服务管理用房主要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晨检接待厅应设在托育机构的婴幼儿主入口处,便于晨检人员开展相关的检查工作,减少患病婴幼儿和健康婴幼儿的相互传染。因婴幼儿入托时间相对集中,晨检接待厅需要容纳部分婴幼儿和家长停留,并宜设置婴儿车停放等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宜过小。保健观察室应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与班级活动单元相对远离,应设洗手池,并宜设独立卫生间。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哺乳室的面积要求。乳儿班、托小班的婴幼儿有时需要母亲定时喂奶,考虑隐私保护,哺乳应有相对独立的空间,应靠近班级活动空间。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隔离室的面积要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托育机构宜在保健观察室旁设置隔离室,有条件的可设独立出口,其内部应设独立卫生间,对于临时出现病症的婴幼儿能够及时采取隔离措施,等待家长领婴幼儿去医院进一步检查或治疗。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餐食准备区域或用房的面积要求,应根据托育机构托位规模、食品制作流程等相关要求来确定,为保证基本的使用功能,其使用面积不应过小。

 

第二十六条 开展托育人员培训、婴幼儿早期发展培训、家庭养育指导等服务的托育机构,用房面积应根据相应业务实际使用需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当托育机构独立建设时,其变电室、锅炉房、水泵房、信息中心等设备机房需要单独建设,建筑面积根据需求单独增加。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新建托育机构车库、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要求。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九条 托育机构的建设既要防止降低标准、影响安全使用,又要避免标准过高、华而不实。针对婴幼儿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创造适合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照护环境。

 

第三十条 婴幼儿体力、活动能力比较差,上下楼梯动作缓慢,不适宜多楼层上下,为便于婴幼儿参加室外活动和家长接送,托育机构宜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同时,考虑幼儿对环境适应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难以迅速疏散,为保证在突发事件时能把婴幼儿安全、迅速地疏散转移,托育机构也宜设置在建筑的首层。考虑到实际情况,如托育机构规模较大、跨越多个楼层或是合建的托育机构首层用地十分紧张,可将托大班生活用房布置在建筑物的二层,办公等用房可设置于其他楼层。卫生间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托育机构室内装修和设施的要求。

 

为防止婴幼儿坠落摔伤,不应使用双层床。为防止婴幼儿着凉或者烫伤,床侧不宜紧靠外墙或散热器等,应保持适当距离。

 

托育机构应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婴幼儿身体的各部分的发育尚未成熟,动作还不十分协调,防护意识差;同时好奇心强烈,容易忽视对周围的注意,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楼梯扶手、栏杆、踏步高度和宽度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确保婴幼儿使用时的人身安全。

 

婴幼儿经常在地上玩耍,为保证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其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可采取地热采暖、铺设木地板或地毯等措施。室内材料的选择应满足易清洁、有弹性的材料,避免尖锐接角。

 

门、窗的设置也要充分考虑婴幼儿的生理特征和安全防护要求。活动室、寝室的门应设观察窗,在兼顾婴幼儿和保育人员视线范围的情况下做透明玻璃,以便婴幼儿和保育人员进出活动室能观察门内外的情况,避免发生碰撞。由于婴幼儿的身材较矮,为了保证婴幼儿的视线不被遮挡,避免产生封闭感,并体现托育机构的空间特色,活动室、公共活动室的窗台距地不宜高于0.60m。

 

考虑保育人员使用需求,在面积许可的情况下,可在班级活动单元内或附近设置成人卫生间,以便于保育人员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新建、改扩建托育机构结构、消防、环保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托育机构是婴幼儿活动成长场所,应设置给水系统,并应符合给水水质的相关规定。婴幼儿洗手或洗浴需要热水,宜优先采用集中热水制备的热水供应系统。当无条件采用集中热水制备时,也可采用分散热水制备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婴幼儿生活离不开饮用水,最好的饮用水应是白开水,每个班级宜设置一台保温开水壶,方便保育人员为婴幼儿取用开水。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托育机构的采光通风要求。室内空气质量对婴幼儿身心健康有重要影响,婴幼儿活动用房宜有天然采光、通风,并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等的相关规定,其活动区、睡眠区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托育机构的采暖要求。从供暖质量、环保、消防安全、使用安全及卫生条件几方面衡量,托育机构采用热水为热媒的集中供暖系统是合适的。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的地区,供暖方案应优先考虑利用可再生能源。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或冬季供暖时间比较短且供电充足的地区,可以采用电供暖来保证室内温度要求。婴活动用房的散热器应该暗设于罩内,散热器罩必须具有良好的空气流通条件。当采用壁挂板式散热器,并且设置在婴幼儿活动区之上时,可以明设。

 

第三十六条 婴幼儿的眼睛非常稚嫩,其活动区、睡眠区等是婴幼儿日常活动停留较多的场所,频闪和眩光问题是照明设计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为保护婴幼儿视力健康,室内照明灯具的选择和安装应避免频闪和眩光问题。为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第三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托育机构的弱电设施和信息系统要求。托育机构的建设,应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防护信息体系,有条件的可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防范并及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优化服务、加强管理和统计监测;打造移动数据平台及直播教室,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的网络建设,提升托育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章  相关指标

 

 
 

 

 

第三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托育机构的投资估算编制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提出了托育机构的经济评价和后评估要求。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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